男子因“碰瓷”获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53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乐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以“碰瓷”方式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的案,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7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4月1日10时许,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了一起“悬疑”的交通事故报案,接报后民警分析被害人陈先生可能遇到了诈骗。  

  原来,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伙同张某等4人驾驶小汽车到乐昌市区寻找“碰瓷”诈骗的作案机会。6时许,当被害人陈先生搭乘其妻子和儿子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途经乐昌市公园路与乐廊一巷路口附近时,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的“司机”驾车在被害人车前干扰让三轮车缓慢行驶,另一人骑自行车载着张某从旁故意碰撞被害人的三轮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张某倒地,“司机”驾车快速驶离现场。后蒲某某以张某朋友的身份陪同张某与被害人一起去医院,经检查张某左侧锁骨中段骨折、两断端对位对线欠佳、骨碎片分离(该“伤情”系张某之前旧伤),随后蒲某某等人提出他们要回老家河南省治疗,让被害人赔偿20000元私了。8时许,被害人与其妻子在乐昌市人民医院门口处将5000元交给了蒲某某,并约定剩余部分于当日下午另行赔付。后被害人发现蒲某某等人并未在医院就医,而是去了附近宾馆开房,开房时声称自己是贵州省人。被害人发觉有异,遂报警。当日15时许,蒲某某应被害人之约来领取剩余赔付款时,被等候的民警抓获。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蒲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