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大麻,乐昌两“毒虫”获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59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96月,广东乐昌市民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找到了一位远在大洋彼岸的毒品卖家,开启了其海淘毒品的首次尝试。

    经初步沟通,于某添加了该卖家的微信,和卖家谈好毒品的购买价格,并与友人江某商量,以AA制方式共同购买毒品。而后,于某通过微信向该卖家转账,分别以173/克、220/包的价格,购买了5克毒品大麻花及1包含有THC成分(四氢大麻酚)的饼干。卖家收到钱款后,即从海外通过快递将毒品寄送至韶关乐昌。到货后,于某和江某共同进行了吸食。

    见上回海淘这么顺利,江某向于某要来了卖家的联系方式,自行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宜,向卖家支付了3200元购买大麻烟油、大麻巧克力等。不料,这份特殊的海外快递被海关查获。随后海关联系公安机关并通报相关情况,对该包裹内疑似大麻物品称量取样后将包裹恢复原样,准备在包裹交付现场将江某控制。

    2019712日,蹲守多时的民警将前来邮政局签收快递的江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大麻的卷烟1支。经鉴定,江某身上查获的大麻卷烟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经称重,海关查获的疑似大麻物品净重约79.12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3天后,于某亦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乐昌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将所购含毒品大麻的物品邮寄进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判处江某、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分别处罚金2500元、2000元。一审宣判后,江某等二人均服判息诉并主动缴纳罚金。

     “如今,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会利用国家(地区)之间法律法规的差异,在境外获取大麻等毒品后,继而通过网购+快递的方式隐蔽进行跨国交易,走私、运输毒品。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无论数量多少,不论是用于自己吸食抑或用于销售获利,均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