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推杯换盏换七个月刑期,酒后寻衅滋事成本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次数:88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简介
 

   某日晚23时许,与朋友聚会结束后,徐某酒后将其驾驶的小轿车停靠在乐昌市城区某商店门前路段,后手持不锈钢管打砸邱某停在该处的小轿车车头盖,并不由分说殴打前来查看情况的邱某,致邱某背部受伤。随即,徐某进入商店,持不锈钢管打砸了商店的货柜及收银台,在商店柜台抢走了邱某刚买的一条黄色硬装芙蓉王香烟后,驾车离去。

   然而,徐某离去后并未停止其寻衅滋事行为,其又来到乐昌市城区某饮食店门前路段,强行将该饮食店内的一张铁质凳椅和一个黄色卡式煤气灶搬至车上,并用拳头打伤了前来阻止的张某。

    经鉴定,邱某、张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邱某被损坏的车头盖、商店的维修费以及张某的铁质凳椅和卡式煤气灶损失价格共约1500元。

    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抓获归案,并在徐某车内找到上述被强行拿走的财物。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为喝了酒,所以事发时脑子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当时会这么做,现在酒醒后十分后悔。”问起徐某寻衅滋事、打砸伤人的缘由,其也无从说起。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打砸他人财产,强拿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喝酒闹事”案例。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小小酒杯也能淹死人”,这样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人就是因为贪杯,从而引发醉酒驾驶、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写了自己的人生之路。因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滋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