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乐昌市人民法院省级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次数:91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7年度乐昌市人民法院省级部门预算


基本情况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   部门机构职能

(二)   机构设置

(三)   预算年度的主要任务

(四)   国有资产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   支出预算说明

(二)   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三)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五.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表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表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表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表九: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十: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职能

        2017年预算组成单位共1个,为乐昌市人民法院,无下级预算单位。
       乐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4.监督和指导基层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6.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依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主管本院的监察工作。7.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8.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9.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乐昌市人民法院内设政工科、执行局、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及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1个职能机构及乐城、坪石、梅花中心人民法庭3个派出机构和一个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大队)。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国有资产情况
       房屋及构筑物1718.79万元,通用设备642.09万元,专用设备37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73.58万元。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1812.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12.83万元,比2016年预算收入增加412.83万元,增长29.49%。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我院2016年新招录了6名公务员。
       三、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预算说明

       2017 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1812.83万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预算1488.83万元,占预算拨款总支出的82.13%,比2016年增加402.83万元,增长37.0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28.8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1.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8.16万元。人员经费增长的原因主要是2016年本院新招录了6名公务员,以及发放了住房维修基金补贴。
     (二)项目支出预算324万元,占预算拨款总支出的17.87%,比2016年增加10万元,增长3.1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化设备购置更新。
      2.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共331.84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了50.64万元,减少13.24%。其中:办公费20万元、印刷费25万元、水费1.7万元、电费16万元、邮电费23万元、物业管理费56万元、差旅费30万元、维修(护)费61.4万元、租赁费7万元、会议费2.5万元、培训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被装购置费25万元、劳务费50万元、工会经费35万元、福利费5万元、公务用车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0.8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6.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降低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
       3.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共1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7万元,比上年减少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元,与上年一样。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5万元,占67.57%,比上年减少38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严格执行了公车改革制度。公务接待费支出12万元,占32.43%,比上年减少6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严格了我院用于有关部门来我院开庭、办理案件、联系业务等工作用餐。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