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7  浏览次数:24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281民初706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谭某1,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广东省乐昌市,现在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监狱服刑。
原告何某诉被告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廊田镇民政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谭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谭某3。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就不好,由于当时原告年纪小,又没读什么书,性格单纯、幼稚,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也曾提出离婚,但当时被告不同意离婚,还用语言威胁原告,原告惧怕被告的威胁,又考虑两个孩子的年幼,婚姻关系勉强维持下来。2000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被转送到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监狱服刑,而今一双儿女已长大成人,原告来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谭某1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1的户籍住所地在乐昌市××××号,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廊田镇民政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谭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谭某3。2000年1月28日,被告谭某1因抢劫被刑事拘留,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韶刑初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谭某1无期徒刑,判决书生效后,谭某1被送入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谭某1被转至新疆图木舒克市金墩监狱服刑至今。谭某1在韶关监狱服刑期间,原告何某携小孩曾去探望,谭某1转入新疆金墩监狱服刑后,原、被告双方就没有了联系。本院委托新疆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作了询问笔录,被告谭某1在询问笔录里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时间长,并且将近十年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徒有夫妻之名,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忠铭
审判员  黄旭坚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