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次数:133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1138号
原告:张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
被告:房绍雄。
原告张红英与被告房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绍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两次借款总计4000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因母亲病急住院,急需住院费,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现金由被告接收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叁万元,因被告借钱救母,故口头约定2018年年底一次还清。2016年10月24日,被告说生意周转不灵,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原告出于恻隐之心,再次拿出自己的积蓄10000元借给被告,约定2016年11月24日一次还清。可是自从2016年11月24日以来,被告突然消失,手机号码变成空号,至今一直联系不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房绍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12日,被告因母亲病急住院,急需住院费,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3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红英人民币.因我妈住院急用周转。叁万元正(30000元正)。借款人:房绍雄,2015年4月12日”,口头约定2018年年底一次还清。2016年10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不灵,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原告再次借给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红英人民币(10000元正)壹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下月24号,一个月时间。借款人:房绍雄,2016年10月24日”。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至今下落不明,一直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绍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张红英。被告房绍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给原告张红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房绍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一涛
审 判 员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