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23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306号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忠,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韶华,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林燃智,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范彩娣,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燃智、范彩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4597元,撤诉减半收取2298.5元,由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应退2298.5元给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  曾陈红
审判员  胡映军
陪审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