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30  浏览次数:23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初1197号
原告:华鸡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忠,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黄广礼,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城区。
原告华鸡济与被告黄广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鸡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广礼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鸡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材料款449690元;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被告承包乐昌市工业园德金乐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时,要求原告为其在工业园德金乐海鲜码头工地提供所需的模板、方料。原告依照双方口头约定,于2016年冬开始向被告提供上列材料,被告也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8年4月1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49690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内容:“欠条本人黄广礼,欠华鸡济海鲜码头材料款肆拾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449690元),特此证明,欠款人:黄广礼,2018-4-10,保证三个月内(2018-8-10)归还”。至今,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已过,但仍未兑现其还款承诺。原告只得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如所请。
被告黄广礼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华鸡济从2016年冬开始向被告黄广礼供货(工程所用模板等材料),其间被告也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过部分货款。至2018年4月10日止,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49690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其内容:“欠条本人黄广礼,欠华鸡济海鲜码头材料款肆拾肆万玖仟陆佰玖拾元(449690元),特此证明,欠款人:黄广礼,2018-4-10,保证三个月内(2018-8-10)归还”。约定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催收,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对原告起诉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4969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广礼欠原告华鸡济货款44969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华鸡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5.35元,由被告黄广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人民陪审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