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33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7号
原告:邓雄,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红岭东路20号南区*****。
被告:乐昌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嘉文,执行董事。
原告邓雄与被告乐昌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邓雄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邓雄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昊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