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140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51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杜林远(绰号“杜狗”),男,汉族,20011110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20206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吸毒被处以罚款100元(与本案有关联,未缴纳),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

徐晓丽,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31

 

 

指控事实

2020314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杜林远在其居住的乐昌市一自建房二楼房间内,两次容留余某1、邓某1、胡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同年61日,杜林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杜林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林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林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61日起至202011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伟洪

年七月二十九日

         孙学姣

           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