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14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165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邱培信(绰号“胜拐”),男,汉族,197871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2020226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500元(与本案有关联、已缴纳),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422日被刑事拘留,5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

徐晓丽,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44

指控事实

2020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邱培信在其租住的乐昌市XXX小区内,四次容留裴某1、谢某1、罗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每次容留1人或3人。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邱培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培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培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422日起至20201121日止。已缴纳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型号:nova2Plus)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伟洪

年八月七日

         何莉平

           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