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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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吴青峰(绰号“峰哥”),男,汉族,1959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住乐昌市。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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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白海凤,广东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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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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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号 |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
指控事实 |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青峰在其位于乐昌市XXX室的家中多次容留张某1、曾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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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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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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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吴青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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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青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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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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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吴青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怡宝矿泉水瓶2个、绿盖透明塑料壶1个、白色塑料吸管10根、胶管1根、透明密封袋6个、锡纸1卷、瓷盘1个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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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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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伟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邱丽红 书 记 员 张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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