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248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265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少文,男,满族,1982825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144月至20183月期间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189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8日刑满释放。20208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9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

谢世云,广东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2026

指控事实

2020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少文在其租住的位于乐昌市XXX房的家中客厅,多次容留张某1、庞某1、吴某1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少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少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817日起至20217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淑贞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邱丽红

           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