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6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29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0)粤0281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金锋,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沈铋雄,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马金锋与沈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沈铋雄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0元。因沈铋雄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金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虽然到庭并做还款计划,但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已被本院查封的号牌号码为粤F×××××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乐昌市北乡镇××西坑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本院查封的号牌号码为粤F×××××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车辆未能扣押,故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