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328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当前,我院正在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整治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确保“三个规定”制度落实到位,现向社会各界和本院干警提出如下倡议: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将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得有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同时,欢迎您监督举报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领导的关心帮助,离不开每一位干警的辛勤付出,离不开每一位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乐昌、法治乐昌!

                             

 

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