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281执1174、1202号执行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09 浏览次数:33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281执1174、1202号
张志国:
你与乐昌市高梅停车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高梅停车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与未志岗:1. 向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高梅停车场支付车辆保管费70920元(2017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19日);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964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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