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又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次数:203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左右,一个陌生手机微信账户添加了被告人杨又想的微信,将其拉入名为“医药群”的微信群,后有人在该微信群内向其推销“润欣康牌迎和胶囊”(“联邦一号”)、“美国骨黄金”等产品,并提供销售客户信息。同年4月至11月期间,杨又想通过上述途径购进“联邦一号”、“美国骨黄金”、“海狗人参丸”、“虫草益肾丸”等产品,并多次通过邮寄方式向在仁化县经营药店的谢意娟销售上述产品,其中销售“联邦一号”2530盒共计42149.8元、“美国骨黄金”1562盒共计29146.92元、“虫草益肾丸”360盒共计6720元。经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联邦一号”、“虫草益肾丸”、“海狗人参丸”内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的规定,无法再对涉案的“美国骨黄金胶囊”进行是否属假药的认定。

 (二)裁判结果

乐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粤02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杨又想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又想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1.被告人杨又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又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488698元,由本院上缴国库。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又想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在韶关市级以上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4.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通过不断探索形成的新型诉讼制度,丰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随着当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频发,传统、单一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措施,忽视对公共权益的弥补,而被侵害的社会公众力量分散,公益社会团体设立不足导致公众自行救济效果不佳。在此现状下,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代为追偿,对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杨又想无从事保健食品或药品的相关资质,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未尽查验义务即对外销售,且被相关行政机关查扣后仍继续销售,其行为不但触犯刑法,还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该案时,承办人注重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结合应用,在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充分利用刑事证据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案件事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担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认定被告人应承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金额十倍的赔偿金488698元及对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较为有效的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也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思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