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警示标志不清致人溺亡被判次责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次数:48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市五山镇青湾水电站因其水库警示标志不清,造成一名小学生到该电站游泳溺亡的事故。近日,乐昌法院一审判决青湾水电站负次责,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767.23元。
     2012年8月12日,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涛与4个小伙伴一起到乐昌市五山青湾水电站的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李涛溺水身亡。死者家属李某认为被告青湾电站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且库区、河床被人为取沙造成河床凹凸不平等诸多危险因素,致使其儿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事发后,被告拒绝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26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对李涛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名同伴对李涛的死亡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原告没有对四名小孩主张赔偿,本案不予处理。被告青湾水电站,虽然在其库坝的墙头和进出水库的路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因管理不善,致使警示标志字迹不清,故被告与该四名小孩对李涛的死亡结果应均等分担次要责任。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