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次数:143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男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徒”投注,其仍帮助他人进行赌资交收,且其帮助收取的赌资达到20万元以上。近日,乐昌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13年5月份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刘某(已另案判决)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租用网络服务器建立“六合彩”赌博网站,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等方式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魏某以每期100元人民币的工资,受雇于刘某,为刘某开设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工作,并帮助刘某与该“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下线”张某及其他参赌人员进行赌资交收。被告人魏某经手交收的涉案金额约为3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的赌资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魏某帮助刘某与他人交收赌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