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6  浏览次数:79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7

原告:曹发扬。

被告:朱广虞。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发扬诉被告朱广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即1150.00元,由原告曹发扬负担。

 

 

     黄 旭 坚

      胡 映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昌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邓 乐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