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法院司法建议引起省卫生厅重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3  浏览次数:50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月2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乐昌市卫生局根据乐
 
昌市人民法院一份司法建议进行的专题汇报得到省卫生厅批复,乐昌市卫生局随即
 
下发文件,明确了乡村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不再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改由乡村医生
 
担任,从而解决了该类纠纷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据韶关中院通报反映,去年,乐昌法院在执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
 
现该市乡村卫生站属于集体办站个人承包的性质,卫生站法定代表人由村委会主任
 
担任,乡村医生为卫生站的实际负责人,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因责任主体不清晰
 
造成执行难的问题。为此,该院向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解决乡村卫生站责任主体
 
不清晰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司法建议。建议该局一是对该市的医疗机构、社区
 
服务所、卫生站等从事母婴保健的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重点核查其是否具备
 
相应的资质;其次,应定期检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
 
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
 
育,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再次,应当充分考虑乡村卫生站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存
 
在的风险和承担风险的经济能力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能力。对没有承担风险能力的,
 
可考虑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采用承包经营管理等模式。
 
       该市卫生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及时回应,积极采纳,加强了对辖区医疗
 
机构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卫生站执业范围、从业人员资质的检查,对超许可范围
 
行医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该局还针对司法建议中反映
 
的因乡村卫生站法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造成纠纷后处置难的问题,向省卫生厅
 
进行了专题汇报。日前,广东省卫生厅作出批复,乐昌市卫生局根据批复下发文
 
件,明确了乡村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不再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改由乡村医生担任,
 
乡村卫生站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乡村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彻底解决了该类纠
 
纷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李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