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保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176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保6号之五

申请人崔海照,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人陈淑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人刘光平,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海照与被申请人陈淑娟、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海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陈淑娟、刘光平的银行存款467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以(2016)粤0281民初9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6年7月1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淑娟、刘光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