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281执2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9  浏览次数:179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粤0281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颜志刚,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冬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潘成业,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被执行人唐冬妹配偶。
被执行人:何洪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曾明有,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陈志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028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成业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潘成业、唐冬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成业名下的座落于乐昌市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