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299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182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秦阳,女,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川县。
被执行人:乐昌市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乐昌市。法定代表人:温先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02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乐昌市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秦阳工资11000元。因被执行人乐昌市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昌市华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65元(含执行费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