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7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109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罗春艳,女,。
被执行人:王元一,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云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春艳欠款6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元一的银行存款6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