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如何利用新技术手段回应网络舆论(彭淑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次数:573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司法应如何利用新技术手段回应网络舆论
 
【摘要】当网络舆论遇上司法,网络舆论火花四射,司法境遇堪忧。当前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工作遭网络舆论冲击、促使政府干预司法。面对网络舆论,司法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与电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部门配合,筛选虚假信息与言论。司法公开要有新举措,应利用互联网直播庭审制度、开通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搜集舆情并有效引导、主动解疑、裁判文书上网、法官析法等新技术手段回应网络舆论,以期缓解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切实促进司法公正。(全文9891字)
【关键词】 网络舆论 民意 司法公开 新技术手段
 
一、网络舆论与我国司法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与现实生活相比,道德约束少,秩序观念弱。网络舆论话题众多,无孔不入,对司法的影响尤其深远。近年来,各类司法案件受到公众高度关注,从案件发生后到案件审结前,网络舆论一直如影随形,频频发声。在司法工作完善的道路上,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正视网络舆论与我国司法,从而促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实现我国司法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首要问题。
(一)中国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
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当今世界,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基于如此深刻的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
从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等各方面来看,网络是时代发展的杰出产物,是人们智慧的结晶。
1.网络科技
近年来,我国科技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网络的蔓延速度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互联网平台发展日益成熟,网络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极大的便利和丰富了民众的生活,网民数量迅猛增长。网络也成为民众传递信息,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意见,参政议政,监督司法的主要平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3日发布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人,人均每周上网26.1小时,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2]。网络软件的免费普及,上网成本越来越低,网民足不出户可以知天下事的便利等各种条件的综合,使得网络发展速度和网民的发展规模空前膨胀。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空间,都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上网载体以有线或无线的网络形式,进行对话、聊天,采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中提供和分享他们的所见所闻和所想所感。
2.网民群体
我国网民的群体数量庞大,从五十年代到零零后,五十年代以后出生的,具备一定学习能力的人都会使用网络工具,九零后更是无师自通,网络已经成为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庞大的网民群体,随着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他们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他们海纳百川,在整个中国社会中逐渐掌握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话语权。他们懂得灵活运用网络手段来表达民意,为网络舆论的发展态势奠定了强大的社会基础。哪里有不公,哪里有怨恨,哪里就有网民在发声。
3.当民意遇上网络
网络科技的普及和网民群体的扩大,仅仅为网络舆论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当民意与网络传播产生共勉,舆论因网络的传播使生命力得到增强时,网络舆论才真正展现出他巨大的影响力。近年来,人们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现代人的生活步伐加快,工作压力加大,上升空间越来越窄,打拼时间和健康成本越来越多,不如意事情十有八九,他们的负面情绪需要向外释放和宣泄。网络因其匿名、开放和互动性适时地给他们提供了情感宣泄、频频发声的空间。
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司法案件也折射出中国的社会问题。从2003的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黄静案,到2006年的广东许霆案,再到2009年的湖北邓玉娇案,以及2013年的北京李天一案,2015年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等。网络已经成为众声喧哗的舆论场,现代网络舆论浩浩荡荡入驻中国司法。
(二)中国网络舆论的特点
舆论虽随意,却值得重视。网络舆论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意志得到伸张;社会问题因大众在网络上的响应得到揭露和批判。与普通媒介不同,网络舆论在无形之中也形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特点:
1.匿名性与自由性
网络是一片缺乏社会道德约束的人际环境。在网络的设计中,网民在信息的传播和接收中匿名,人们可以在网络环境中敞开心扉,表露自己压抑的一面而不被人知晓和嘲笑。人们匿名对话,相比较于传统媒体,无所谓强弱高低、富贵贫穷。人人平等的真切性,匿名的安全感,大大地增加了网民间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容易激发自身的表达与表现欲望。此外,网络舆论不受时空限制,更突破了传统媒介的单向信息流向,每个人都是一个四通八达的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网民自由接受信息的同时可以自然地随时随地表达自己内心深处的看法、宣泄情绪而不受约束。
2.情绪性与不确定性
中国网络被称为是草根媒体,网民集中在80后,浅薄的人生阅历、不成熟的心理世界,考虑问题原生态,处理事情冲动和跟着感觉走。在网络中,可远观不可亵玩的政治生活被网民以人人平等的姿态打破,他们主题分散,导向不明。从现实生活来看,发展差距,职业差距,收入差距等社会问题的客观存在,大部分网民脆弱、敏感、迷惘。生活、工作的压力,他们宣泄于网上,无所顾忌,因即时的心情而呈现不同的舆论观点,凭个人好恶做片面判断。有些好事的人,图一时之快,发表不实的言论,误导网络舆论。同时,有些网站为利益驱动,四处灌水,奉承网民兴趣,专挑疑难杂案进行追踪,局部追求轰动效果、访问量和点击率,为引起广泛关注和参与,对案件进行添油加醋的报道,妄谈祸福,误导公众的同时,形成热点话题,将问题扩大化、严重化,使得网络舆论充满着不确定性。
3.开放性与互动性
互动反馈也是互联网的一个显著特点。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公众开放性的交流平台,为最广泛的大众参与给予技术上的大力支持。一方面,网民群体鱼龙混杂,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观点和与他人互动对话。另一方面,网民身份的匿名性为网络舆论的自由和开放添砖加瓦。人人手里都有麦克风,不受地域、时空限制,网民可以在瞬间进行传播者和受众的角色转换,信息输入和输出可以同时完成。
(三)网络舆论下我国司法的境遇
网络舆论的出现及其发展,为司法营造了一片全新的信息环境。一方面,网络舆论是监督司法工作新途径,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和舆论内外部的种种原因,网络舆论将司法推往风口浪尖上。司法遭受来自网络舆论的各种质疑,司法境遇堪忧。
1.司法公信力下降
西方有谚语“司法如同皇后的贞操,不容置疑”[3]。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者价值判断,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4]。近观当下中国,司法工作遭遇发展瓶颈,整个司法系统面临社会信任危机的巨大挑战。如同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5]。”司法公信力逐渐下降。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表现为:
(1)信访不信法
涉诉信访,是近几年社会很常见的现象,具体是指当事人不认可法院的生效判决,为自己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向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信访制度在我国很早就设立,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意识观念的改变,信访的初衷被扭曲,“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信访现象在中国大地盛行,当事人不信任司法或者为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是怀疑司法公正转而走信访路,使得司法工作与信访工作冗长且错综复杂。
(2)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下降
法院的裁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因当事人诉求为当事人做出的代表国家权威的法律裁断,当事人及社会第三人给予该裁断发自内心服从、认可和尊重。在我国,无视法院判决的现象屡见不鲜。“执行难”也是制约中国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紧箍咒。部分当事人采取的解决方式是拍卖判决书,自2001年我国出现首例拍卖判决书现象,出卖判决书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
(3)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受到攻击
在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工作者(如法官、律师、检察官)均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中法官权威深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但在我国,尤其是最近几年,司法从业者的工作经常受到质疑和谩骂,人身受到攻击。2010年6月刚报道湖南永州三名法官被当庭杀害案,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又传出六名法官被泼硫酸事件,而网络上竟然有叫好的声音。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人们应给予尊重和信任,现实如当头棒喝,中国司法道路任重道远。
2.司法工作遭遇网络舆论冲击
(1)网络舆论冲击司法的公正性
网络对司法案件信息的获取不受限,因网民的意思自治和关注得到及时补充。与此相比较,司法则具有严格的流程以及时限要求。为此,在司法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实体公正优先或程序公正优先的区分。司法公正严格按流程办事,最后的裁决可能不完全按照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论而是依据法律上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做出裁断。社会大众则喜好利用自己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身份挑起“社会本质正义和公平捍卫者”角色的重担,凭个人情感、道德和价值取向来判定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司法倾向,简单的以社会良知替代法律作依据而做出媒体审判。部分网民对某些司法案件大放厥词,调动民众的情绪,形成浩浩荡荡的民意,使得司法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这些事实证据外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客观公正性。这种网络舆论不仅将案件复杂化,干扰司法公正,还刺激当事人申请再审或频繁上访,既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浪费了诸多公共资源。
(2)网络舆论冲击法官的理性判断
我国《宪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实现公正的先导,坚持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正确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而高效发挥好社会争端最终裁决者的职能。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法院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终审或者是已经审判终结的案件,网络舆论的发展态势,让众多法官无所适从。从案件发生伊始到案件转入司法程序再到审判终结,网络舆论步步逼紧。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本应依据法律法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但是,部分网络、网民炒作案情,对案情妄加分析,甚至借助网络舆论左右案情发展,误导当事人以及社会视角,冲击法官的理性判断,使法院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法官对于已成热点的案件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为舆论办案,在这种状态下,法官难以独立思考,难以做出正确的裁决。
3.促使政府干预司法
与西方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建制和人事、财政等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或多或少会依赖地方政府。当一件司法案件引起大幅度关注时,网络舆论所影响到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媒体的发展态势往往会使一件普通案件的发展超乎人们的想象转型为众所周知的大案件。这种沸腾的网络民意会引起当地权力部门以及行政部门的强烈不安,他们会考虑网络民意而做出某些决定,同时,来自民意的压力会促使其向司法部门施压,进而使司法部门受其约束。司法工作人员为自保,更加谨小慎微。
二、网络舆论影响我国司法的原因分析
从2003的中国网络第一案——湖南湘潭黄静案出现在网络视野之日起,司法就成为了网络舆论的重点话题之一,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民粹主义思想传统
1969年某政治文集序言有言“一个幽灵在世界徘徊”,该幽灵即指“民粹主义”[6]。民粹主义,又被称为“平民主义、大众主义、人民主义”,认为平民被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而国家这个体制工具需要离开这些自私的精英控制而使用在全民的福祉和进步的目的[7]。民粹主义者的目标是要移除“腐败的”社会精英,提倡“人民第一”,建立大同社会。
民粹主义一直都在。封建皇朝时代的农民起义,除暴安良,试图重建政权,改变现状,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恰逢社会转型的新时代社会,民粹主义展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尤其是在有着“草根”特点的网络社会中,以普通民众为主要群体的草根阶层扬起了人民主义的大风。他们不信任政府,怨恨权威。司法腐败,为官不良、为富不仁。极小的比例霸占最多的资源,掌握着最大的决定权,而作为大比例人群小比例资源的他们就只能为自身所处的底层环境感到不平。他们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他们仇官,仇富,强调平民性,非议权威。而当政者在民粹主义面前陷入了“维稳”的思维定势。民粹主义在政治的介入上受挫,相比手握大权的政府机构,相对之下显得无力的司法机构便成为了民众宣泄怨恨的对象。近期,有调查显示,80%多的网民表示,有了网络以后更加关注社会事件和司法案件,网络大大激发了他们对舆论监督的热情。那些涉及公权力腐败以及民生、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焦点的司法案件必然会引起民众的自觉关注。如云南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梁丽案、邓玉娇案、“手铐门”事件、李刚门事件、合肥少女毁容案等系列近年网络热点案件背后,无一例外地可以看到民粹主义的影子,其对网络舆论的导向以及事件本身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8]
     (二)司法工作本身的不足
我国司法制度相对于西方已趋渐完善的司法制度来说尚显年轻,司法工作本身的不足使其成为网络舆论千夫所指的对象。
其一,司法行政化的消极影响。司法行政合一是我国传统司法的最大特点,清朝末年便开始宣扬司法独立,今天我们依然在探讨司法如何去行政化。司法不曾独立过,中国从古至今是如此,国外也不例外。司法权行使地方化、司法外部关系行政化以及内部关系官僚化是制约我国的司法去行政化主要因素。司法和行政都是缺一不可的政治活动,二者复杂互动,其内部紧密关系不能简单的予以消除,只能从程度上削弱,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二,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法官制度对素质要求以及权益保障的规定不到位,法官尚无独立办案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司法程序中出现的“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诉讼周期长”、“判决不一致”等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其三,法律工作者缺乏专业素质。部分法律从业者责任意识不强,为牟个人利益,滥用司法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在工作态度上松散随便。有人在网络上揭发办案流程不合法、司法行为不规范、审判效率不高等实况。应该说,法官以“官老爷”自居,进法院同“衙门”,“坐堂审案”式的权利本位司法仅仅是“新瓶装旧酒”[9]
(三)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矛盾
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活动均围绕公平正义而展开,据此司法工作具有中立、民主、专业的性质。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是近几年司法变革的大趋势。如同沈德咏副院长所言,司法应一手抓精英主义,一手抓平民主义。过于封闭的司法只会让人畏惧但未必能让人信服,为防止裁判者出现擅断,遏制或遏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民意参与司法,强调司法民主化在中国是必要的。但司法工作并非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司法的职业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10]。司法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对所受理案件独立审判,独立行使裁决权,避免受到案件事实、证据以外的信息干扰,造成审判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相符,这在一方面与司法的民主化相矛盾;另一方面,司法的职业化要求司法严格实行有法必依,而司法的民主化则是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司法案件。民众所依据的准则是道德正义以及良知。这是横跨在民意与司法专业化之间的一道坎。司法坚持的是独立与民主,司法独立必须倚重司法的职业化,司法民主工作建设也离不开民众的关注和参与。在民主化和职业化面前,司法应当如何运作,如何达成民主化与职业化的和解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难题。
三、司法利用新技术手段回应网络舆论的方法
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视,我国司法机关将回应网络舆论的工作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法庭规则(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博客、微博、短信等方式转播庭审“实况”。显然,如果无条件地许可诉讼参与人利用自媒体直播庭审,将会给其歪曲审理事实、不当制造舆论压力以干预司法独立等提供便利。但这并不说明司法权的运作与网络舆论的不相容性,恰恰相反,司法需要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总体上看,主动出击,趋利避害,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面对和回应网络舆论并对其进行合理引导是司法网络工作的必然选择。
(一)与相关部门配合,筛选虚假信息与言论
司法在健全网络舆论甄别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网络舆论观点,注意排除情绪化和好事者的干扰,集中筛选出虚假信息与言论。司法给予积极回应,予以正确引导。其具体方法主要有:
1.与电信部门的有效沟通
对于网络舆论的发展而言,网络环境氛围的塑造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为了完善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首先要有健康的舆论环境。孙晓东教授认为,要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就必须把舆论监督同其他类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其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形成一种具有权威性、组织性、规模性的合力,以形成社会大范围内的强有力的监督氛围[11]。电信部门是带动中国网络健康发展的总工程师,在网络民众舆论监督方面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机关应与电信部门保持良好联系,友好合作。两者相互之间需要多进行有效沟通。电信部门及时传达相关信息给司法部门,同时司法部门予以及时反馈。双方通力合作,积极构建主流网络舆论,凸显主流舆论声音,展现集体民意,筛选出虚假信息与言论。与网络网友共同创建良好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营造文明、法治的环境氛围。
2.与门户网站的有效沟通
筛选虚假信息与言论,还应当团结门户网站管理者。双方共同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和引导。近年来,网络资源市场竞争激烈,各门户网站包罗万象,功能齐全,成为网络世界的领头老大。目前广为人知、用户群大的门户网站如腾讯网、新浪网和搜狐网络,门户网站成为与网络舆论具有最直接最密切联系的前沿阵地。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门户网站的联系,主动与网站管理者有效沟通,提高门户网站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采取合理措施积极促成两者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保障言论自由。门户网站及时疏导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司法机关合理进驻门户网站,对于其中言论要主动释疑,权威澄清。网络管理者充分发挥“意见领袖”[12]的作用,合理使用删帖权,及时更贴、主动导贴,善言规劝[13]。做好积极作用的引导工作,作网络舆论的守门人和清洁工。
(二)司法公开要有新举措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为司法公开采取了回应措施。例如,直播庭审制度、开通官方微博等,但网络科技快速发展,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现有措施以及采取新举措来回应网络舆论。
1.完善互联网直播庭审制度
直播庭审制度在当前中国部分法院已经得到实施,对外公开的情况,一致受到了网民们的好评,2013年下半年互联网直播庭审,薄熙来案便是典型。案件审判前,在相关网站上对外公布消息,在庭审过程中,依据时间的进度,将庭审笔录完全公诸于众,必要时,附相片或录像。总体上,直播庭审制度将原本封闭的庭审公诸于众,向公众展现完整的法庭庭审全过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不能公开以及不宜公开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适宜公开者,司法机关则可以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司法机关门户网站以及相关网页发布,最大限度让公众知情。
2.开通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
迎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司法机关应配备专门的司法网络工作者,开通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麦迪逊说:“在雅典六千人人民公会上,即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很大程度上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14]。建立微博目的不在于“堵”,而在于疏通和引导。在网络中,人人都可以发言,但并非人人的言论都举足轻重。设置官方微博,不仅仅记录和分享工作业绩,更重要的是如实向人民反映问题和主动寻求人民的监督。目前很多司法机关都开通了官方微博,但效果不理想,部分仅作为本机关的门面,内容空洞乏味,司法机关网络专门工作者要切实合理地按照人民的要求和希冀,尊重和捍卫公民的知情权,充分利用微博优良作用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3.搜集舆情并有效引导
司法机关网络工作者应当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在平时工作过程中,司法机关要主动与网络管理者保持良好联系和信息互通,在网络舆论世界建立良好的社会威望。网络管理者按时搜集和分析网络信息态势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针对问题需积极引入具有权威性的社会民意集中体现的言论,分析其中要点,熟悉网民心理,灵活运用语言技巧。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借助网站,合理掌控议题的扩散。设置专门司法网络工作人员,加强与网友进行全方位的交流,就热点问题发表观点,引发网友深层次思考。
4.主动解疑,裁判文书上网,法官析法
近年来,受网络舆论的启发,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在我省施行,目前判决书上网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尽管初始起步,但方向正确,有口皆碑。随着时机的成熟,我国司法系统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网络系统。全国统一联网,除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司法案件外,将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裁判文书对大众公开,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当然,为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宜将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可以查询出当事人的信息做隐藏处理。同时,如有需要,法官应主动为网民解读审判文书,针对网民提出的质疑给予解释,对相关法律给予析理,同时将其中案件与所运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详细说明,充分展示司法公正。
(三)借鉴国外经验与做法
网络提前披露涉案信息,民众带感情色彩的网络评论、对疑点不明案件的肯定论述等网络舆论容易引起案件未决前的舆论倾向性导向。这不仅给案件参与人造成影响,也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社会压力和影响司法公正独立。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司法不能限制舆论,但是司法自身可以避免舆论干预。我国司法亦可予以借鉴和学习。我国司法与网络的关系应该是交流合作而非对抗。司法要主动了解和相互熟悉网络,在司法与网络之间建立规范的信息传输渠道,主动合理地向网络提供线索和相关消息,及时将权威案件信息公布。此外,司法可以为舆论的搜集建立类似“法庭之友”的网络制度,允许网民通过提供意见的方式了解司法。司法也可以采取延迟媒体舆论未决案件或者对于案件判决前已经形成舆论倾向性导向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诉讼延期,分别审理或者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对于确实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言论给予法律制裁。
习近平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在这个互联网充分发展的时代,在这个蓬勃发展、瞬息万变的时代,司法监督与司法尊严之间的平衡点必须要合理合法的去把握。只有加强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才能“身正不怕影斜”;只有增加司法公开的程度,才能让权力置于的监控之下;只有加大法制宣传,才能让人民群众更懂法,更信法。只有完善对舆论的引导,才能使得普通公民更客观,更直接的理解司法程序。使得司法与舆论能够互相监督,良性发展。
 


[1]《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中国人才网,http://www.cnrencai.com/zengche/104179.html
[2]参见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报告》数据。
[3]李鸿禧等:《民间司法改革白皮书》,业强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4]360doc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401/16/2068375_275312054.shtml
[5]吴兢:《追求看得见的公正》,《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
[8]王德余:《网络传播中的民粹主义分析——以三个网络事件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9]陈健:《司法公信力与涉案民意回应模式——以全媒体背景为视角》,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4月。
[10]胡玉鸿:《人民的法院与陪审制度——经典作家眼中的司法民主》,《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
[11]孙晓东:《网络传播与舆论监督》,《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2] “意见领袖”是指能最先得到信息并向周围人士传递,在传播活动中可以影响其他人的核心人物,在许多场合,意见领袖可以在自己影响力所及的圈子里,拥有相当大的号召力,他们的观点和见解对周围的群众来说,有着领导者、管理者或新闻媒介所无法企及的作用。参见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209 页。
[13]石国亮、徐媛:《国内网络舆论监督研究综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报》2009年第7期。
[14]刘艳红:《网络论坛言论多元化及其引导》,《军事记者》2004 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