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27  浏览次数:206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一个民事案件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问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是怎么规定的?证人是不是必须出庭?如果证人不出庭,可否提交书面证明?出庭作证的费用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