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318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一、 受理范围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且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6、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8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在乐昌地区范围内的。

 

9、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2 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事实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三、 诉讼代理

1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 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四、 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 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出2厘米的空位;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 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 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 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