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市级)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3  浏览次数:134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二、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7年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是乐昌市人民法院,内设政工科、执行局、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及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1个职能机构及乐城、坪石、梅花中心人民法庭3个派出机构和1个直属行政单位(司法警察大队)。

(二)部门主要职责

乐昌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4、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依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主管本院的监察工作。

7、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9、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本部门此次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总收入641.4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41.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641.4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96.52万元,增长85.98%。主要原因一是我院2017年新招录了21名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经费123万元;二是20175月市财政拨付给我院129.7万元用于偿还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及乐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以前年度欠款;三是市财政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四大节日补贴和住房维修金,以及政法编制人员的政法补贴。

2、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总支出641.4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41.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417.22万元,主要用于定额工勤人员工资、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法院干警政法补贴及绩效奖金、司法救助金、偿还以前年度欠款等,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36.8万元,增长131.25%,主要原因:1)我院用于2017年新招录的21名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102.4万元;(2我院用于偿还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及乐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以前年度欠款129.7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8.6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四大节日补贴、住房维修金、死亡抚恤,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6.92万元,增长24.34%,主要原因是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四大节日补贴和住房维修金支出22.63万元以及退休人员死亡抚恤13.88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上年决算数减少0.12万元,下降0.94%

4.城乡社区支出22.93万元,主要用于解决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大楼(含审判法庭)用地国有土地部分土地成本,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2.9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用于解决诉讼服务中心大楼(含审判法庭)用地国有土地部分土地成本22.93万元。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641.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18.4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71.19万元,增长78.63%;主要原因:1)我院2017年新招录了21名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经费123万元;(220175月市财政拨付给我院129.7万元用于偿还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及乐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以前年度欠款;(3)市财政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四大节日补贴和住房维修金,以及政法编制人员的政法补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9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2.9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11月市财政安排了财政资金22.93万元用于解决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大楼(含审判法庭)用地国有土地部分土地成本。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41.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8.4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71.19万元,增长78.63%,主要原因:1)我院用于2017年新招录的21名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102.4万元;(2我院用于偿还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及乐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以前年度欠款129.7万元;(3)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四大节日补贴和住房维修金支出22.63万元以及退休人员死亡抚恤13.8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9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2.93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解决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大楼(含审判法庭)用地国有土地部分土地成本22.93万元。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法院407.22万元,主要用于定额工勤人员工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法院干警政法补贴及绩效奖金、偿还以前年度债务等;公共安全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救助金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74.75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抚恤13.8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死亡抚恤。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2.6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城乡社区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22.9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大楼(含审判法庭)用地国有土地部分土地成本。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5.96万元,完成预算35.96万元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5.96万元,完成预算35.96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预算持平。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经市政府及市财政批示,拨付给我院35.96万元用于购买两辆工具车。

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比上年增加35.52万元,增长80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5.52万元,增长80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院案件逐年增长,干警经常需要外出办案,并且在20172月报废了一辆警车(粤FA507警),现有公务用车数量已不能满足日常工作要求,而且大多车辆残旧故障频发、维修率高,因此向市政府及市财政申请35.96万元并用于购置了两辆江西五十铃牌工具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5.96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5.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5.96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2辆,为一般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支出0万元。2017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及相关情况在省级决算公开中反映。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37万元,比上年增加6.7万元,增长25.12%。主要原因是我院2017年有定额工勤人员7名,定额工勤人员的社保及工资在福利费科目列支。其中福利费33.37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我院为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在省级决算公开中反映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无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主要原因:1.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经费123万元,用于保障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人员经费。2.20175月拨付给我院129.7万元用于偿还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及乐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前年度欠款。3.我院无其他50万元及以上项目资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决算公开1-8表.xls

2017年乐昌市人民法院部门决算PDF补充公开(市级).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