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执行不能那些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21  浏览次数:202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日常生活中,偶尔有部分当事人向小编抱怨,
明明我的“官司”赢了,也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为啥这么久,也不见法官“把钱”追回来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当事人都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都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
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
何为“执行不能”?
小编在本公号之前已发布过
谈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

今天,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啥是“执行不能”
小编在此再向大家重点说道说道
“执行不能”那些事,
为增强直观了解,
请再看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诉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往乐昌市某路段行驶,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乐昌法院判决,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受害人黄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受害人黄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同时,被执行人刘某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脑部神经受损致使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属于典型的无财产“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 廖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何某因拖欠廖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被廖某诉至法院,经乐昌法院判决,何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廖某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何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廖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乐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何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何某因拒不按规定主动申报个人财产,法院依法对何某拘留15日,但何某仍未履行义务。之后何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何某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属于典型的法院穷尽各种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




通过以上2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对“执行不能”有所了解,但有读者不禁要问,咱们不是说好了“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些案件怎么办?

据小编详细了解,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的就是此类执行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即上述我所提到的“执行不能”案件。针对第一类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而“执行不能”则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终结执行”通俗讲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上述情况为案件从实质上退出执行程序,不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俗讲就是: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小编在此着重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按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立即依职权恢复执行,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
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
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对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