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27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871号
原告:邹某。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邹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甘楚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