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2366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124号
原告:兰灵焕,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现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伟平(兰灵焕的女儿),住广东省韶关市******3。
被告:朱石坚,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原告兰灵焕与被告朱石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兰灵焕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灵焕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灵焕撤诉。
审 判 员 杨香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毛瑶瑶
书 记 员 杨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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