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788号 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次数:35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民初1788号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坪顺瓷砖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乐昌市*********。

经营者:李春,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XXXX。

被告:刘少花,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坪顺瓷砖店与被告刘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昌市坪石镇坪顺瓷砖店经营者李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坪顺瓷砖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少花将所欠瓷砖货款3000元整(叁仟元整)归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由于被告刘少花在2017年7月27日购买原告坪石镇坪顺瓷砖店李春的瓷砖装修屋子(乐昌市**********),家里室内装修全套瓷砖(800地砖,300×600墙砖,300×300卫生间地砖)共计货款有:14059元(壹万肆仟零伍拾玖元整)。分2次预交分别:2000元订金,8000元预付瓷砖货款,两次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退货金额为535元(伍佰叁拾伍元整),减去所退货物款剩余:3524元。最后双方商议商定:就少了尾款524元,付3000元(叁仟元整)。对方(被告)写欠条同意2018年2月2日之前付清。但在时间的承诺期间我也没去追讨,直到2018年2月2日之后的2个月才开始追讨对方(被告)所欠的3000元。对方(被告)起初说每月支付200元,分期付,原告也同意了。可在这期间被告还是一分未付,再次向被告追讨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甚至有时不接原告电话或是直接挂电话。为此,由于被告不信守承诺,一次次失言失信,原告无法相信被告所承诺的一切或存在的一切事由来拒绝支付或一直拖欠这3000元(叁仟元整)。为此现将被告刘少花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少花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其主张,被告刘少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欠条今乐昌市**********,刘少花欠瓷砖货款叁仟元整<3000.00元整>还款日期2018年2月2日之前欠款人:刘少花日期:2017.12.5”。原告以被告欠其瓷砖货款3000元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尚欠原告瓷砖货款3000元未偿还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3000元瓷砖款未偿还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现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负有偿还相应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瓷砖货款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少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昌市坪石镇坪顺瓷砖店瓷砖货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少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强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