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237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986号之一
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委会何家冲组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石灰冲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5.64元,由原告乐昌市顺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香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毛瑶瑶
书 记 员 杨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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