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初1281号
原告:周六艳,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罗祥勇,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周六艳与被告罗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六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祥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六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欠4800元未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款协议一份。然而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履行债务,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祥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款协议。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交的欠款协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协议,可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购买摩托车的货款4800元未支付的事实,欠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将该4800元货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摩托车,则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协议,确认欠原告货款4800元,而被告未依照欠款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48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祥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六艳支付货款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祥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细龙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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