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社保需承担一次性救济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379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16年,范某入职乐昌市某娱乐中心做服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该娱乐中心未为范某购买社保。翌年1月,范某因脑出血、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范某父母与娱乐中心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娱乐中心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等,但未支持范某父母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仲裁请求。范某父母遂诉至乐昌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供供养养直直系系亲亲属属一一次次性性救救济济金金;;未未参参加加基基本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亦可以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但该情形,一次性救济金由死者用工单位支付。因此,本案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故判决该娱乐中心支付原告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等共计6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不仅可以有效保障职工权益,还可帮助用人单位规避风险。上述案例中,该娱乐中心为节约成本未为范某购买社保,致本应由保险机构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自身。故提醒各用人单位,在雇请员工时应严格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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