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30  浏览次数:24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55号
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华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光。
被告:张相忍。
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
负责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
被告:王鹏。
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相忍、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2018年3月28日,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5.22元,由原告深圳市天之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