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02  浏览次数:34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227号
原告:李玉林,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星,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凌,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宝辉,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李玉林与被告陈宝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李玉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玉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玉林负担。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