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2  浏览次数:29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02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1,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无固定职业,文盲,住乐昌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在审判阶段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1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5.0143立方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粤高法[2017]291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因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被告人毛某1涉嫌滥伐林木罪未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公诉机关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毛某1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丘辉华

审判员  曾伟洪

审判员  彭淑贞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