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35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81民初776号
原告:谷贤。
被告:张伙明。
原告谷贤与被告张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欠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告将乐昌市永乐城C9栋B107号热辣地带湘菜馆铺面装修在我处订购椅子,总额9000元。2018年10月2号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订金,2018年10月3日晚我处把所有订购的椅子在和被告确定数量和质量没问题之后安装完成,被告口头承诺2018年10月30日付清欠款。事后被告一直失信,各种资金紧张等理由。2018年11月23日,经双方重新协商,被告立下欠款条一张,承诺“张伙明还欠谷贤(柒仟元整)于2018年1月30日还清货款,如没按期还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被告立下欠款条后,一直以“过几天”和各种理由拖欠货款。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2019年4月3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还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按被告写的承诺付清欠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张伙明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订购椅子用于其经营的菜馆,总价款9000元,余款7000元采取赊账方式日后支付,2018年10月2日支付订金2000元后,次日原告将椅子交付给了被告。事后,由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还,双方签订《欠款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一次性付清该货款。逾期后被告仍未付余款,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如所愿。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张伙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对原告谷贤起诉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张伙明欠谷贤货款7000元有谷贤提供的欠款合同书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所欠货款。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伙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支付原告谷贤货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伙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