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36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民初1483号
原告:李红娣。
被告:黄厦娣。
原告李红娣与被告黄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厦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找寻被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黄厦娣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因小孩结婚摆酒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3年9月8日向原告现金借款10000元,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现金借款10000元,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现金借款10000元,三次借款均是原告在被告家中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借款当天,被告均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一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红娣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借款人黄厦娣,2013.9.8”;借条二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红娣现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借款人黄厦娣,2013.9.25日”;借条三内容为:“借条,今■到李红娣100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正,借款人黄厦娣,20154.3.24”。庭审中,原告称在借出款项后至2015年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之后,原告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虽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其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厦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娣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厦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映军
人民陪审员 罗燕萍
人民陪审员 丁国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邓智杰
书 记 员 罗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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