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42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222号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红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平,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苑箐(曾用名宋垠辛),女,1987年6月8日出生。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苑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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