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30 浏览次数:29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628号
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戈,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婷,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健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健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750元。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邱强生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