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次数:38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547号
原告:黄文凤,女,1974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张鉴清,男,1965年3月9日。
被告:张嘉玮,女,28岁。
被告:罗耀锟,男,34岁。
原告黄文凤与被告张鉴清、张嘉玮、罗耀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黄文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文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邹惠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