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39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36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彭某,男,汉族,199479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乐昌市人民北路50号宏福家园。2009126日因殴打他人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20181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赖海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在其位于乐昌市人民北路宏福家园的住处内,多次容留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毒品、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锡纸、吸管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彭 淑 贞

 

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