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59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81刑初66

公诉机关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金立,男,汉族,1974216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03102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4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428日刑满释放;20193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12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王井信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32515时许,被告人周金立搭乘网约车从湖南省衡阳市去往广州市,途径广东省粤北公安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被发现有吸毒前科,随后执勤民警对周金立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其放置于车内的上衣内发现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2包(净重18.43克)、白色晶体状物2包(净重0.82克)、白色粉末状物1包(净重0.42克)、红色圆形药丸状物1颗(净重0.04克)。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块状物及白色粉末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白色晶体状物及红色圆形药丸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周金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210日起至2021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曾伟洪

年三月二十六日

         何莉平

           邱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