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30 浏览次数:23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佛利,男,1958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真祝,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陈小勇,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陈佛利与陈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勇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佛利借款34132元、计至2018年1月22日的利息6522.6元、诉讼费699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20元。但被执行人陈小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陈小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小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小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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