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7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67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卢年强,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执行人:邱洪英,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执行人:卢细东,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执行人:龙满秀,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执行人:卢德德,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执行人:朱光曲,女,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关于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年强、邱洪英、卢细东、龙满秀、卢德德、朱光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8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卢年强、邱洪英、卢细东、龙满秀、卢德德、朱光曲应偿还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0000元、利息260075.63元(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8年8月21日之后利息另计)、诉讼费16528.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德德所有的座落于始××县××北门路××新村××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县X镇X路18号XX花园C梯902室(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县X镇X路18号XX花园C梯801室(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始兴县马市镇马市街(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始兴县XX镇XX路18号XX花苑首层南面1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以及被执行人卢细东所有的始××县太平镇××振兴花园××室(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房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部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细东所有的始××县太平镇××振兴花园××室、××县××北门路××新村××房、××县太平镇××振兴花园××室、××县太平镇××号振兴花苑首层南面1号车库的查封及抵押。
在本院执结的(2018)粤0281执674号案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卢年强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XX镇XXX村公路2号韶关XXXXX水岸31街32号房屋,尚有余款478100元转移支付至本案,扣除评估费35238元、执行费12757元后,余430105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通过网络对XX县X镇X路18号XX花园C梯902室及始兴县马市镇马市街的房屋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XX县X镇X路18号XX花园C梯902室市场参考价430000元,始兴县马市镇马市街的房屋网络询价未成功。本院又委托广东公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始兴县马市镇马市街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参考价4102961元。本院三次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变卖上述房屋,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变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上述房屋。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达成执行和解已处分的财产以及经三次拍卖流拍而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接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蔡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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