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33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24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徐兆荒,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彭裕安,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关于徐兆荒与彭裕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执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彭裕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兆荒5565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蔡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