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汉,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伍瑞洪,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王文汉与伍瑞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乐法经初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伍瑞洪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20万元,伍瑞洪同意在2000年12月30日前还20000元,剩余180000元在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每两个月内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诉讼费和案件保全费共763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文汉向于200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01年12月12日裁定中止执行,后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伍瑞洪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伍瑞洪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4358.7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伍瑞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文汉,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伍瑞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汉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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